創業板實施注冊制后,上市規定有所變動,在創業板上市的股票需要符合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,具體如下:

1、在創業板上發行后股本總額不低于 3000 萬元;
2、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%以上;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億元的,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%以上;
境內企業市值和財務指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(一)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,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 5000 萬元;
(二)預計市值不低于 10 億元,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1
億元;
(三)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,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3 億元。
自主研發、擁有國際技術的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預計市值不低于 100 億元,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;
(二)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,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5
億元等。
紅籌企業財務指標需要滿足系列條件之一:
1、發行后的股份總數不低于 3000 萬股;
2、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%以上;
3、公司股份總數超過 4 億股的,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%以上。
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,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于 3000 萬份,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%以上;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 4 億份的,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10%以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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